100%

唐會要卷八十七

  轉運鹽鐵總敘

皇朝自武德永徽以後。薑行本。薛大鼎。褚朗。皆以漕運上言。然未能通濟。其後監察禦史王師順。運晉絳之粟。於河渭之間。增置渭橋倉。自師順始也。

開元二年。河南尹李傑為水運使。大興漕事。

十八年。宣州刺史裴耀卿上言。請依舊法。敖倉於河口立輸場以受米。置河陰縣。及河陰。柏崖。集津三門倉。鑿崖開山。以車運數十裏。積於太原倉。以利漕運。上從之。拜耀卿江淮轉運使。仍以鄭州刺史崔希逸。河南少尹蕭炅為之副。轉運鹽鐵之有副使。自此始也。耀卿主之三年。凡運六七百石。省陸運之傭三千萬。舊制。東都含嘉倉。積江淮之米。載以大輿。運而西至於陝。三百里率兩斛計傭錢千。此耀卿所省之數也。明年。耀卿拜侍中。而蕭炅代焉。二十五年。運米一百萬石。二十九年。陝郡太守李齊物。鑿三門山以通運。闢三門巔。踰巖險之地。俾負索引艦。昇於安流。自齊物始也。

天寶二載。韋堅代蕭炅。以滻水作廣運潭於望春之東。而藏舟焉。是年。楊釗以殿中侍禦史為水陸運使。以代韋堅。先是。米至京師。或砂礫糠秕。雜乎其間。開元初。詔使揚擲而較其虛實。揚擲之名。自此始也。

十四載八月詔。水陸運宜停一年。天寶以來。楊國忠王皆兼重使。以權天下。故轉運之事。自耀卿以降。罕有聞者。

肅宗初。第五琦始以錢穀得見。請於江淮分置租庸使。市輕貨以濟軍食。遂拜監察禦史。為之使。乾元元年。加度支郎中。尋兼中丞。為鹽鐵使。於是始立鹽鐵法。就山海井竈。收榷其鹽。立監院官吏。其舊業戶洎浮人。欲以鹽為業者。免其雜徭。隸鹽鐵使。盜煮私鹽。罪有差。亭戶自租庸以外。無得橫賦。人不益稅。而國用以饒。明年。琦以戶部侍郎同平章事。詔兵部侍郎呂諲代之。寶應元年五月。元載以中書侍郎代呂諲。是時。淮河阻兵。飛輓路絕。鹽鐵租賦。皆泝漢而上。以侍禦史穆寧為河南道轉運租庸鹽鐵使。尋加戶部員外。遷鄂州刺榷。以總東南貢賦。是時。朝議以寇盜未戢。關東漕運。宜有倚辦。遂以通州刺史劉晏為戶部侍郎京兆尹度支鹽鐵轉運使。鹽鐵兼漕運。自晏始也。二年。拜吏部尚書同平章事。依前充使。晏始以鹽利為漕傭。自江淮至渭橋。率十萬斛傭七千緡。補綱吏督之。不發丁男。不勞郡縣。蓋自古未之有也。至今為法。晏既至江淮。以書遺元載曰。浮於淮泗。達於汴。入於河。西經底柱硤石少華。楚帆越客。直抵建章長樂。此安社稷之奇業也。晏賓於東朝。猶有官謗。公終始故舊。不信流言。則賈誼復召宣室。宏羊重興功利。敢不悉力以答所知。驅馬陝郊。見三門渠津遺跡。到河陰鞏洛。見宇文愷立梁公堰。分河入渠。及李傑新堤故事。飾像河廟。凜然如生。步步探討。知昔人用心。則潭衡桂陽。必多積穀。可以淪波挂席。西指長安。三秦之人。待此而飽六軍之眾。待此而強天子無憂。都人胥悅。四方旅拒者。可以破膽。三河流離者。於茲請命。公輔明主。為富民侯。此今之切務。不可失也。僕願湔洗瑕穢。一罄愚誠。以副公之心。且晏勤於官。不辭水火。然運之利與運之病。各有四五焉。晏自尹京。入為計相。共五年矣。京師三輔百姓。唯苦稅畝傷多。若使每年得江湖二三十萬石。即徭賦頓減。歌舞皇澤。其利一也。東都殘毀。百無一存。若米運流通。則饑民皆附。村落邑廛。從此滋多。受命之日。引海陵之倉。衣食鞏洛。是計之得者。其利二也。諸侯有在邊者。諸戎有侵敗王略者。或聞三江五湖。陳陳紅粒。雲帆桂。輸納帝鄉。可以震耀夷夏。其利三也。自古帝王之盛。皆雲書同文。車同軌。日月所照。莫不率俾。今舟車既通。商賈來往。百貨雜集。航海梯山。聖神光耀。漸及貞觀永徽之盛。其利四也。所可疑者。函陝凋殘。東周尤甚。過宜陽熊耳。至武牢成臯。五百里中。編戶千餘而已。人煙蕭條。獸遊鬼哭。輿必脫輻。牛必羸角。棧車輓輅。亦不易求。今於無人之境。興勞人之運。故難就矣。其病一也。汴流渾渾。不脩則澱。頃因寇難。曾未疏決。澤滅水岸石墮。役夫需於沙津。吏旋於淤濘。千里洄上。罔水行舟。其病二也。東垣底柱。澠池二陵。北河運處。五六百里。戍卒久絕。奪攘奸宄。窟穴囊橐。夾河為藪。豺狼狺狺。舟行所經。寇亦能往。其病三也。東自淮陰。西臨蒲阪。亙三千里。屯戍相望。中軍皆鼎司元侯。賤卒亦儀同青紫。每雲食半菽。又雲無挾纊。輓漕所至。船到便留。即非單車使。折簡書。所能制矣。其病四也。是願畢其思慮。奔走之。惟中書詳其利病。裁成之。晏見一水不通。願荷鍤先往。見一粒不運。願負米先趨。焦心苦形。期報明主。丹誠未剋。漕引多虞。屏營中流。掩泣獻狀。自此每歲運米數十萬石。自江淮北。列置巡院。搜擇能吏以主之。廣牢盆以來商賈。凡所制置。皆自晏始。廣德二年正月。復以第五琦專判度支鑄錢鹽鐵事。而晏以檢校戶部尚書。為河南及江淮以來轉運使。及與河南副元帥計會開決汴河水。永泰二年。晏為東道轉運常平鑄錢鹽鐵使。琦為關內河東劍南三川轉運常平鑄錢鹽鐵使。大歷五年。詔停關內河東三川轉運常平鹽鐵使。自此晏與戶部侍郎韓滉。分領關內河東山南劍南租庸青苗使。至十四年。天下財賦。皆以晏掌之。建中元年。詔曰。朕以征稅多門。郡邑凋耗。聽於群議。思有變更。將致時雍。宜遵古訓。其江淮米。準旨轉運入京者。及諸軍糧儲。宜令庫部郎中崔河圖權領之。今年夏稅以前。諸道財賦多輸京師者。及鹽鐵財貨。委江州刺史包佶權領之。天下錢穀。皆歸金部倉部。委中書門下簡兩司郎官。準格式條理。尋貶晏為忠州刺史。晏既罷黜。天下錢穀。歸尚書省。既而出納無所統。乃復置使領之。是年三月。以韓洄為戶部侍郎。判度支。金部郎中杜佑。權勾當江淮水陸運使。行劉晏韓滉舊制。先是。晏為宰臣楊炎所惡。貶忠州刺史。尋殺於忠州。兵興以來。凶荒相屬。京師鬥斛萬錢。官廚無兼時之食。百姓在畿甸者。拔穀挼穗。以供禁軍。洎晏既遺元載書。陳轉稅米利病。歲入米數十萬斛。以濟關中。代第五琦鹽務。法益精密。初年入錢六十萬。季年則十倍其初。大歷末。通天下之財。而計其所入。總一千二百萬貫。而鹽利過半。李靈耀之亂。河南節度使據土不奉法。賦稅不上供。州縣益減。晏以羨餘相補。人不加賦。所入仍舊。議者稱之。其商確商榷財用之術者。必一時之選。故晏沒後二十餘年。韓洄。元琇。裴腆。包佶。盧貞。李衡。相繼分掌財賦。皆晏門下。晏部吏在千裏外。奉教如目前。四方水旱。及軍府纖芥。莫不先知焉。其年詔曰。天下山澤之利。當歸王者。宜總隸鹽鐵使。三年。以包佶為左庶子。汴東水陸運鹽鐵租庸使。崔縱為右庶子。汴西水陸運鹽鐵租庸使。四年。度支侍郎趙贊議常平事。竹木茶漆盡稅。茶之有稅。肇於此矣。

貞元元年。元琇以禦史大夫為鹽鐵水陸運使。其年七月。以尚書右僕射韓滉統之。滉沒。宰相竇參代之。

五年十二月。度支轉運鹽鐵奏。比年自揚子運米。皆分配緣路觀察使。差長綱發遣。運路既遠。實為勞民。今請當使諸院。自差綱節級搬運。以救邊食。從之。

八年詔。東南兩稅財賦。自河南江淮嶺南山南東道至渭橋。以戶部侍郎張滂主之。河東劍南山南西道。以戶部尚書度支使班宏主之。今戶部所領三川鹽鐵轉運。自此始也。其後宏滂互有短長。宰相趙憬陸贄。以其事上聞。由是遵大歷故事。如劉晏韓滉所分焉。

九年。張滂奏立稅茶法。郡國有茶山。及商賈以茶為利者。委院司分置諸場。立三等時估為價。為什一之稅。是歲得緡四十一萬。茶之有稅。自滂始也。自後裴延齡專判度支。與鹽鐵益殊塗而理矣。十年。潤州刺史王緯代之。理于朱方。數年而李錡代之。鹽院津堰。供張侵剝。不知紀極。私路小堰。厚斂行人。多是錡始。時鹽鐵轉運有上都留後。以副使潘孟陽主之。王叔文權傾朝野。亦以鹽鐵副使兼學士為留後。故鹽鐵副使之俸。至今獨優。順宗即位。有司重奏鹽法。以杜佑判度支鹽鐵轉運使。治於揚州。

元和二年三月。以李巽代之。先是。李錡判使。天下榷酤漕運。由其操割。專事貢獻。牢其寵渥。中朝秉事者。悉以利交。鹽鐵之利。積於私室。而國用日耗。巽既為鹽鐵使。大正其事。其堰埭先隸浙西觀察使者。悉歸之。因循權置者。盡罷之。增置河陰敖倉。置桂陽監。鑄平陽銅山為錢。又奏江淮河南峽內兗鄆嶺南鹽法監院。去年收鹽價緡錢七百二十七萬。比舊法張其估二千七百八十餘萬。非實數也。今請以其數除為煮鹽之外。付度支收其數。鹽鐵使煮鹽。利繫度支。自此始也。又以程為揚子留後。四年四月五日。巽卒。自榷筦之興。唯劉晏得其術。而巽次之。然初年之利。類晏之季年。季年之利。則三倍於晏矣。舊制。每歲運江淮米五十萬斛。至河陰留十萬。四十萬送渭倉。晏歿。久不登其數。惟巽掌使三載。無升鬥之缺焉。六月。以河東節度使李鄘代之。五年。鄘為淮南節度使。以宣州觀察使盧坦代之。六年。坦奏。每年江淮運糙米四十萬石到渭橋。近日欠闕大半。詳旋收糴。遞年貯備。從之。坦改戶部侍郎。以京兆尹王播代之。播遂奏。

元和五年。江淮河南嶺南峽中兗鄆等鹽利錢六百九十八萬貫。比量改法已前舊鹽利時價。四倍虛估。即此錢當為千七百四十餘萬貫矣。請付度支收管。從之。其年詔曰。兩稅法悉委郡國。初極便人。但緣約法之時。不定物估。今度支鹽鐵。泉貨是司。各有分巡。置於都會。爰命帖職。周視四方。簡而易從。庶協權便。政有所弊。事有所宜。皆得舉聞。副我憂寄。以揚子鹽鐵留後為江淮已南兩稅使。江陵留後為荊衡漢沔東界彭蠡南及日南兩稅使度支。山南西道分巡院官充三川兩稅使。峽內煎鹽五監。先屬鹽鐵使。今宜割屬度支。便委山南西道兩稅使兼知糶賣。峽內鹽屬度支。自此始也。

七年。王播奏。去年鹽利。除割峽內井鹽。收錢六百八十五萬。從實估也。又奏。商人於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。謂之便換。

八年。以崔倰為揚子留後。淮嶺已東兩稅使。崔柷為江陵留後。荊南已東南兩稅使。

十三年。播又奏。以軍興之時。財用是切。頃者。劉晏領使。皆自案租庸。至於州縣否臧。錢穀利病之物。虛實皆得而知。今臣守務在城。不得自往。請令臣副使程出巡江淮。具州府上供錢穀。一切勘問。從之。閏五月。至江淮。得錢一百八十五萬貫以進。其年。以播守禮部尚書。以衛尉卿程代之。明年。以本官兼禦史大夫平章事。

十四年。卒。以刑部侍郎柳公綽代之。長慶初。王播復代公綽。四年。王涯以戶部侍郎代播。復以鹽鐵使為揚州節度使。文宗即位入覲。以宰相判使。其後王涯復判二使。表請使茶山之人。移樹官場。舊有貯積。皆使焚棄。天下怨之。九年。以事誅。而令狐楚以戶部尚書右僕射主之。以是年茶法大壞。奏請付州縣。而入其租於戶部。人人悅焉。

開成元年。李石以中書侍郎判收茶法。復貞元之制也。

三年。以戶部尚書同平章事楊嗣復主之。多革錢穀監院之陳事。至大中壬申。凡十五年。多任元臣。以集其務。崔珙自刑部尚書拜。杜悰以淮南節度使領之。既而皆踐公台。薛元賞。李執方。盧宏正。馬植。敬暉五人。於九年之中。相踵理之。植亦自是居相位。

大中五年二月。以戶部侍郎裴休為鹽鐵轉運使。明年八月。以本官平章事。依前判使。始者。漕米歲四十萬斛。其能至渭倉者。十不三四。漕吏狡蠹。敗溺百端。官舟之沈。多者歲至七十餘隻。緣河奸犯。大紊晏法。休使寮屬按之。委河次縣令董之。自江津達渭。以四十萬斛之傭。計緡二十八萬。悉使歸諸漕吏。巡院胥吏。無得侵牟。與之為法。凡十事奏之。六年五月。又立稅茶之法。凡十二條。陳奏。上大悅。詔曰。裴休興利除害。深見奉公。盡可其奏。由是三歲漕米至渭濱。積一百二十萬斛。無升合沈棄焉。

十年。裴休出鎮澤潞。尋以柳仲郢。夏侯孜。杜悰叠判之。至鹹通五年。南蠻攻安南府。連歲用兵。饋輓不集。詔江淮鹽鐵巡院和僱舟船。運淮南浙西道米至安南。乾符中。又以崔彥昭王凝判之。二年。凝以所補吏生賦改官。復命裴坦判之。高駢為潤州節度。移鎮淮南。亦就判使務。

中和元年。黃巢犯闕。車駕出狩興元府。又以蕭遘韋昭度判之。及命侍中王鐸為行營都統。率諸道之兵。收復京城。慮調發不時。乃以昭度兼供運使。至光啟中。所在征鎮。自擅兵賦。皆不上供。歲時但貢奉而已。由是江淮轉運路絕。國命所能制者。唯河西山南劍南嶺南西道。洎宦官田令孜自蜀中扈從。召募新軍。號左右神策。共四十四部。並南衙官屬僅萬餘。三司轉無調發之所。舊日兩池榷鹽稅課鹽鐵使。特置鹽官。以總其事。自亂離之後。河東節度使王重榮兼領榷務。歲出課鹽三千車以進。至是令孜以軍食闕供。乃舉廣明故事。請以兩池榷務歸之鹽鐵。詔下。重榮上章論訴。竟不能奪。天復中。朱全忠兼鎮河中。兩池鹽課。始加至五十車。自大順年後。又以孔緯。杜讓能。崔昭緯。嗣薛王知柔。徐彥若。韓建。崔允。裴樞。柳璨。相次判之。

  漕運

舊制。凡陸行之馬程。日七十裏。步及驢五十裏。車三十裏。水行之程。舟之重者。泝河日三十裏。江四十裏。餘水四十五裏。空舟泝河四十裏。江五十裏。餘水六十裏。沿流之舟。即輕重同制。河日一百五十裏。江一百里。餘水七十裏。其如底柱之類。不拘此限。若遇風水淺不得行者。即於隨近官司中牒檢印記。聽折半。

武德八年十二月十八日。水部郎中姜行本。請於隴州開五節堰。引水通運。許之。

永徽元年。薛大鼎為滄州刺史。界內有無棣河。隋末填廢。大鼎奏開之。引魚鹽於海。百姓歌之曰。新河得通舟楫利。直達滄海魚鹽至。昔日徒行今騁駟。美哉薛公德滂被。

顯慶元年十月。苑面西監褚朗。請開底柱三門。鑿山架險。擬通陸運。於是發卒六千人鑿之。一月而功畢。後水漲引舟。竟不能進。

鹹亨三年。關中饑。監察禦史王師順奏。請運晉絳州倉粟以贍之。上委以漕運。河渭之閒。舟楫相繼。置倉於渭南東。師順始之也。

大足元年六月九日。於東都立德坊南。穿新潭。安置諸州租船。

神龍三年。滄州刺史姜師度。於薊州之北漲水為溝。以備契丹奚之入寇。又約舊渠。傍海穿漕。號為平虜渠。以避海南。運糧者至今賴焉。

開元二年。河南尹李傑奏。汴州東有梁公堰。年久堰破。江淮漕運不通。傑奉發汴鄭丁夫以濬之。省功速就。公私深以為利。刻石水濱以紀其績。

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敕。水運米揚擲。四五六七月。米一斗欠五合。三八月。米一斗欠四合。二九月米。一斗欠三合。正十十一月十二月。米一斗欠二合。並與納。

十五年正月十二日。令將作大匠范安及檢校鄭州河口鬥門。先是。洛陽人劉宗器上言。請塞氾水舊汴河口。於下流滎澤界。開梁公堰。置鬥門。以通淮汴。擢拜宗器左衛率府冑曹。至是。新渠填塞。行舟不通。貶宗器為循州安懷戍主。安及遂發河南府懷鄭汴滑衛三萬人。疏決開舊河口。旬日而畢。

二十年。京師穀價踴起。上召京兆尹裴耀卿。問以救人之術。耀卿奏曰。昔貞觀永徽之際。祿廩未廣。每歲轉運。不過二萬石便足。今國用漸廣。漕運數倍。猶不能支。從東都至陝。河路艱險。既用陸運。無由廣致。若能開漕運。變陸為水。則有所盈餘。動渝萬計。且江南租船。候水始進。吳人不便漕輓。由是所在停留。日月既淹。遂生竊盜。臣望於河口置一倉。納河東租米。便放船歸。從河口即分入河洛。官自雇船載運。至三門之東。置一倉。三門既屬水險。即於河岸開山。車運十數裏。至三門之西。又置一倉。每運置倉。即搬下貯納水通即運。水細便止。自太原倉泝河入渭。更無停留。所省鉅萬。前漢都關中。年月稍久。及隋亦在京師。緣河皆有舊倉。所以國用常贍。上深然其言。至二十二年八月十四日。置河陰縣及河陰倉。河清縣置柏崖倉。三門東置集津倉。三門西置三門倉。開三門北山十八裏。以避湍險。自江淮而泝鴻溝。悉納河陰倉。自河陰送納含嘉倉。又遞納太原倉。所謂北運。自太原倉浮渭。以實關中。其有侍中裴耀卿充江淮轉運使。以鄭州刺史崔希逸。河南少尹蕭炅為副。三年。凡運七百萬石。省腳三十萬貫。或說耀卿進所省腳錢。以表其功。答曰。此並公事。豈宜以小道邀名求寵也。河陰上倉。天寶後廢。至大歷四年。戶部尚書劉晏。奏置汴口倉。

二十六年十一月五日。潤州刺史齊澣奏。常州北界隔吳江。至瓜步江為限。每船渡繞瓜步江沙尾。紆迴六十裏。多為風濤所損。臣請於京口埭下。直截渡江。二十裏開伊婁河。二十五裏即達揚子縣。無風水災。又減租腳錢。歲收利百億。又立伊婁埭。皆官收其課。迄今用之。

二十八年九月。魏州刺史盧暉開通濟渠。自石灰窠引流至州城西。都注魏橋。夾州製樓百餘間。以貯江淮之貨。

二十九年十一月。陝郡太守李齊物。鑿三門上路通流。便於漕運。開渠得古黎鏵三。於石下。皆有文曰平陸。遂改河北縣為平陸縣。至天寶元年正月二十五日。渠成放流。其年。陝郡太守韋堅奏。引灞滻二水開廣運潭於望春亭之東。自華陰永豐倉以通河渭廣運潭。渠既成。至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敕。古之善政。貴於足食。欲求富國。必先利人。朕以關輔之間。尤資殷贍。比來轉輸。未免艱辛。故置此潭。以通漕運。萬世之利。一朝而成。其潭宜以廣運為名。

其年。京兆尹韓朝宗。分渭水入自金光門。置潭於西市之西街。以貯材木。

永泰二年七月十日。鑿運水渠。自京兆府直東至薦福寺東街。至北國子監正東。至於城東街正北。又過景風門延喜門。入于苑。闊八尺。深丈餘。京兆尹黎幹奏。

貞元二年五月敕。漕運通流。國之大計。其河水每至春夏之時。多被兩岸田萊。盜開鬥門。舟船停滯。職此之由。宜委汴宋等州觀察使。選清強官。專知分界勾當。其鄭州徐州泗州界。各仰刺史準此處分。仍令知汴州支遣院官計會勾當。

十五年二月。於奏。移轉運汴州院於河陰。以汴州累遇兵亂。失散錢帛故也。

元和三年四月。增置河陰倉屋一百五十間。

十一年十二月。始置淮潁水運。楊子等諸院米。自淮陰泝流至壽州西四十裏入潁口。又泝流至潁州沈邱界。五百里至於陳州項城。又泝流五百里。入於河。又三百里輸於郾城。得米五十萬石。附之以茭一千五百萬束。計其功。省汴運七萬六千貫。

寶歷二年正月。鹽鐵使王播奏。揚州城內舊漕河水淺。舟船澀滯。轉輸不及期程。今從閶門外古七裏港開河。向東屈曲。取禪智寺橋東通舊官河。計長一十九裏。其功役所費。當使自方圓支遣。從之。

鹹通三年五月。南蠻陷交趾。徵諸道兵赴嶺南。詔湖南水運自湘江入澪渠。並江西水運。以饋行營諸軍。湘澪泝運。功役艱難。軍屯廣州乏食。潤州人陳磻石詣闕上書。言江西湖南泝流。運糧不濟軍期。臣有奇計。以饋南軍。帝召見。因奏。臣弟聽思昔曾任雷州刺史。家人隨海船至福建往來。大船一隻。可致千石。自福建不一月至廣州。得船數十艘。便可致三五萬石。又引劉裕海路進軍破盧循故事。乃以磻石為鹽鐵巡官。往揚子縣專督海運。於是軍不闕供。

八年三月。安南都護高駢奏。安南至邕管水路湍險。已令工人鑿去巨石。漕船無滯。詔褒美之。

  轉運使

開元二十一年八月。侍中裴耀卿。充江南淮南轉運使。二十二年九月。太府少卿蕭炅。充江淮處置轉運使。天寶二年四月。陝郡太守韋堅。加兼勾當緣河及江淮轉運使。四載八月。楊釗除殿中侍禦史。充水陸轉運使。乾元元年三月。第五琦除度支郎中。充諸色轉運使。二年十二月。兵部侍郎呂諲。充勾當轉運使元年建子月。戶部侍郎元載。充江淮轉運使。寶應元年六月二十八日。戶部侍郎劉晏。充勾當轉運使。廣德二年正月。戶部侍郎第五琦。充諸道轉運使。永泰元年正月。劉晏充東畿淮南浙江東西湖南山南東道轉運使。第五琦充畿關內河東劍南山南西道轉運使。大歷四年三月。劉晏除吏部尚書兼禦史大夫。充東都河南江淮山南東道轉運使。建中二年十一月。度支郎中杜佑。兼禦史中丞江淮水陸運使。三年十二月二十日。包佶除左庶子。充汴東水陸運使。崔縱除右庶子。充汴西水陸運使。貞元元年三月。元琇加禦史大夫。充諸道水陸運使。其年七月。尚書右僕射韓滉。充江淮轉運使。五月二月。中書侍郎竇參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八年三月。張滂除侍郎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十年十月。潤州刺史王緯。兼諸道轉運使。十五年十二月。以浙西觀察使李錡。充諸道轉運使。永貞元年。以司空平章事杜佑。再兼諸道轉運使。元和元年四月。兵部侍郎李巽。充諸道轉運使。三年六月。刑部尚書李鄘。充諸道轉運使。五年十二月。盧坦除刑部侍郎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六年四月。刑部侍郎王播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十四年五月。刑部侍郎柳公綽。充諸道轉運使。長慶元年二月。王播復為刑部尚書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四年四月。王涯為戶部侍郎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寶歷元年正月。王播為淮南節度。又充諸道轉運使。太和九年十二月。右僕射令狐楚。充諸道轉運使。開成元年四月。戶部尚書平章事李石。充諸道轉運使。三年十月。楊嗣復除戶部尚書。充諸道轉運使。五年二月。戶部尚書崔珙。充諸道轉運使。會昌四年七月。左僕射平章事杜悰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六年四月。以大理卿馬植為刑部侍郎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大中五年。刑部侍郎裴休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十一年。兵部侍郎柳仲郢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十一年二月。戶部侍郎夏侯孜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十四年。尚書左僕射杜悰。復充諸道轉運使。鹹通五年十二月。戶部侍郎劉鄴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六年十月。兵部侍郎于琮。充諸道轉運使。乾符元年二月。崔彥昭為兵部侍郎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其年。又以兵部尚書王凝。充諸道轉運使。二年二月。兵部侍郎裴坦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四年六月。以宣歙觀察使高駢為潤州刺史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六年。移節淮南。領使如故。中和元年。兵部侍郎蕭遘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其年。中書侍郎平章事韋昭度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光啟二年三月。刑部尚書孔緯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大順二年。門下侍郎杜讓能。充諸道轉運使。景福二年十一月。吏部尚書平章事崔昭緯。充諸道轉運使。乾寧二年。京兆尹嗣薛王知柔為戶部尚書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其年九月。門下侍郎平章事徐彥若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光化三年八月。左僕射平章事崔允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天祐元年。右僕射裴樞。充諸道轉運使。其年。門下侍郎平章事柳璨。充諸道轉運使。

  河南水陸運使

開元二年閏二月。陝郡刺史李傑除河南少尹。充水陸運使。至三年九月。畢構為河南尹。不帶水陸運使。至天寶三載十一月。李齊物除河南尹。又帶水陸運使。貞元十年二月。河南尹齊抗。充河南水陸運使。至元和六年十月。敕河南水陸運使宜停。

  陝州水陸運使

先天二年十月。李傑為刺史。充水陸運使。自此始也。已後刺史常帶使。天寶十載五月。崔無詖除太守。不帶水陸運使。度支使楊國忠奏請自勾當。遂加國忠陝郡水陸運使。至十二載正月二十一日敕。陝運使宜令陝郡太守崔無詖充使。楊國忠充都使勾當。至貞元十三年四月。陝虢觀察使於兼陝州水陸運使。至元和六年十月。敕陝州水陸運使宜停。

開元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敕。陝州水陸運使。令別自置印。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詔。河南陝運兩使。每年常運一百八十萬石米送京。近已減八十萬石。今據太倉米數。支計有餘。其今年所運一百萬石。亦宜停。

建中二年十二月。停江淮水陸運使。轉運事委度支處置。三年八月。分置汴東西水陸運使。兩稅鹽鐵使。貞元三年正月。諸道水陸運使。及度支巡院。江淮轉運使。並宜停。

唐會要卷八十八

  鹽鐵

開元元年十二月。河中尹薑師度以安邑鹽池漸涸。開拓疏決水道。置為鹽屯。公私大收其利。其年十一月五日。左拾遺劉彤論鹽鐵上表曰。臣聞漢孝武為政。廄馬三十萬。後宮數萬人。外討戎夷。內興宮室。殫費之甚什百當今。然而古費多而貨有餘。今用少而財不足者。何也。豈非古取山澤。而今取貧民哉。取山澤。則公利厚而人歸於農。取貧民。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。故先王之作法也。山海有官。虞衡有職。輕重有術。禁發有時。一則專農。二則饒國。濟民盛事也。臣實為當今宜之。夫煮海為鹽。採山鑄錢。伐木為室。豐餘之輩也。寒而無衣。飢而無食。傭賃自資者。窮苦之流也。若能收山海厚利。奪豐餘之人。蠲調斂重徭。免窮苦之子。所謂損有餘而益不足。帝王之道。可不謂然乎。然臣願陛下詔鹽鐵木等官。各收其利。貿遷於人。則不及數年。府有餘儲矣。然後下寬大之令。蠲窮獨之徭。可以惠群生。可以柔荒服。雖戎狄降服。堯湯水旱。無足虞也。奉天適變。惟在陛下行之。上令宰臣議其可否。鹹以鹽鐵之利。甚益國用。遂令將作大匠薑師度。戶部侍郎強循。俱攝禦史中丞。與諸道按察使。檢校海內鹽鐵之課。至十年八月十日敕。諸州所造鹽鐵。每年合有官課。比令使人勾當。除此更無別求。在外不細委知。如聞稍有侵剋。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檢校。依令式收稅。如有落帳欺沒。仍委按察糾覺奏聞。其姜師度除蒲州鹽池以外。自餘處更不須巡檢。

貞元十六年十二月。史牟奏。澤潞鄭等州。多食末鹽。請一切禁斷。從之。

二十一年二月。停鹽鐵使月進舊錢。總悉入正庫。以助經費。而主此務者。稍以時市珍玩時新物充進獻以求恩澤。其後益甚。歲進錢物。謂之羨餘。而經入益少。及貞元末。遂月獻焉。謂之月進。及是而罷。

元和二年九月。給事中穆質。請州府鹽鐵巡院應決私鹽死囚。請州縣同監。免有冤濫。從之。

四年十二月。禦史中丞李夷簡奏。諸州使有兩稅外。雜榷率及違敕不法事。請諸道鹽鐵轉運度支。巡院察訪。狀報臺司。以憑聞奏。從之。

五年五月。度支奏。鄜坊邠寧涇原諸軍將士。請同當處百姓例。食烏白兩池鹽。從之。

六年閏十二月。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奏。河中兩池顆鹽。敕文祗許於京畿鳳翔。陝虢。河中澤潞。河南。許汝等十五州界內糴貨。比來因循。兼越興元府及洋州興鳳文成等六州。臣移牒勘責。得山南西道觀察使報。其果閬兩州鹽。本土戶人及巴南諸郡市糴。又供當軍士馬。尚有懸欠。若兼數州。自然闕絕。又得興元府諸耆老狀申訴。臣今商量。河中鹽請放入六州界糴貨。從之。

十年七月。度支皇甫鎛奏。加陝西內四監。劍南東西兩川山南西道鹽估。以利供軍。從之。

十三年。鹽鐵使程奏。應諸州府先請置茶鹽店收稅。伏準今年正月一日赦文。其諸道州府。因用兵以來。或慮有權置職名。及擅加科配。事非常制。一切禁斷者。伏以榷稅茶鹽。本資財賦。贍濟軍鎮。蓋是從權。兵罷自合便停。事久實為重斂。其諸道先所置店及收諸色錢物等。雖非擅加。且異常制。伏請准敕文勒停。從之。

十四年三月。鄆青兗三州各置榷鹽院。

十五年閏正月。鹽鐵使柳公綽奏。當使諸鹽院場官。及專知納給。並吏人等有罪犯合給罪者。比來推問。祗罪本犯所由。其監臨主守。都無科處。伏請從今後。舉名例律。每有官吏犯贓。監臨主守同罪。及不能覺察者。並請准條科處。所冀貪吏革心。從之。

其年九月。改河北稅鹽使為榷鹽使。

長慶元年三月敕。河朔初平。人希德澤。且務寬泰。使之獲安。其河北榷鹽法宜權停。仍令度支與鎮冀魏博等道節度審察商量。如能約計課利錢數都收管。每年據數付榷鹽院。亦任穩便。自天寶末。兵興以來。河北鹽法。羈縻而已。暨元和中。用皇甫鎛奏。置稅鹽院。同江淮兩池榷利。人苦犯禁。戎鎮亦頻上訴。故有是命。

其月。鹽鐵使王播奏。揚州白沙兩處納榷場。請依舊為院。又奏請諸鹽院糶鹽。付商人。請每鬥加五十文。通舊二百文價。諸道處煎鹽場。停置小鋪糶鹽。每鬥加二十文。通舊一百九十文價。又奏。應管煎鹽戶及鹽商。並諸鹽院停場官吏所由等。前後制敕。除兩稅外。不許差役追擾。今請更有違越者。縣令奏聞貶黜。刺史罰一季俸錢。再犯者。奏聽進止。並從之。

二年三月。王播為淮南節度使。兼領鹽鐵轉運。播請攜鹽鐵印赴鎮。上都院請別給賜。從之。

其年五月敕。兵革初寧。實資榷筦。閭閻重困。則可蠲除。如聞淄青兗鄆三道。往年糶鹽價錢。近收七十萬貫。軍資給費。優贍有餘。自鹽鐵使收管已來。軍府頓絕其利。遂使經行陳者。有停糧之怨。服隴畝者。興加稅之嗟。雖縣官受利。而郡府益空。俾人獲安寧。我能節用。其鹽鐵使先於淄青兗鄆等道管內置小鋪糶鹽。及巡院納榷。起長慶二年五月一日以後。一切並停。仍委薛平馬總曹華約校比年節度使自收管。充軍府。州縣逐急用度。及均減管內貧下百姓兩稅錢數。兼委節度觀察使。至年終。各具糶鹽所得錢。並減放貧下稅數聞奏。

四年五月敕。東都江陵鹽鐵轉運留後。並改為知院者。從鹽鐵使王涯請也。

太和二年七月敕。潼關以東度支分巡院。宜併入鹽鐵江淮河陰留後院。

開成元年閏五月七日。鹽鐵使奏。應犯鹽人。準貞元十九年太和四年已前敕條。一石已上者。止於決脊杖二十。徵納罰錢足。於太和四年八月二十已後。前鹽鐵使奏。二石以上者。所犯人處死。其居停並將舡容載受故擔鹽等人。並準犯鹽條問處分。近日決殺人轉多。榷課不加舊。今請卻依貞元舊條。其犯鹽一石以上至二石者。請決脊杖二十。補充當據捉鹽所由待捉得犯鹽人日放。如犯三石已上者。即是囊橐奸人。背違法禁。請決訖待瘡損錮身。牒送西北邊諸州府效力。仍每季多具人數及所配去處申奏。挾持軍器。與所由捍敵。方就擒者。即請準舊條。同光火賊例處分。從之。

二年十月敕。鹽鐵戶部度支三使下監院官。皆郎官。禦史為之。使雖更改官。不得移替。如顯有曠敗。即具事以聞。

五年九月敕。稅茶法。起來年。卻付鹽鐵使收管。

  榷酤

貞元二年十二月。度支奏。請於京城及畿縣行榷酒之法。每鬥榷酒錢百五十文。其酒戶與免雜差役。從之。

元和六年。京兆府奏。榷酒錢。除出正酒戶外。一切隨兩稅青苗錢據貫均率。從之。

十二年四月。戶部奏。準敕文。如配戶出榷酒錢處。即不待更置官店榷酤。其中或恐諸州府先有不配戶出錢者。即須榷酤。請委州府長官。據當處錢額。約米麴時價收利。應額足即止。仍限起請到後一月日內處置。

十四年七月。湖州刺史李應奏。先是。官中酤酒。代百姓納榷。歲月既久。為弊滋深。伏望許令百姓自酤。取舊額。仍許入兩稅。隨貫均出。依舊例折納輕貨。送上都。許之。

太和八年二月九日敕節文。京邑之內。本無酤榷。自貞元用兵之後。費用稍廣。始定戶店等第。令其納榷。殊非惠民。今後特宜停廢。

會昌六年九月敕。揚州等八道州府。置榷麴並置官店酤酒。代百姓納榷酒錢。並充資助軍用。各有榷許限。揚州陳許汴州襄州河東五處榷麴。浙西浙東鄂嶽三處。置官店酤酒。如聞禁止私酤。過聞嚴酷。一人違犯。連累數家。閭裏之間。不免咨怨。宜從今已後。如有人私酤酒及置私麴者。但許罪止一身。並所由容縱。任據罪處分。鄉井之內。如不知情。並不得追擾。其所犯之人。任用重典。兼不得沒入家產。

  鹽池使

景雲四年三月。蒲州刺史充關內鹽池使。

先天二年九月。強循除豳州刺史。充鹽池使。此池即鹽州池也。

開元十五年五月。兵部尚書蕭嵩除關內鹽池使。自是。朔方節度常帶鹽池使也。

  鹽鐵使

乾元元年。度支郎中第五琦。充諸道鹽鐵使。上元元年五月。戶部侍郎劉晏。充鹽鐵使。元年建子月。戶部侍郎元載。充鹽鐵使。廣德二年。戶部侍郎第五琦。充諸道鹽鐵使。永泰元年正月。劉晏充東都淮南浙江東西湖南山南東道鹽鐵使。第五琦充京畿關內河東劍南山南西道鹽鐵使。大歷四年三月。劉晏除吏部尚書。充東都河南江淮山南東道鹽鐵使。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停。建中三年十二月二十日。包佶充汴東鹽鐵使。崔縱充汴西鹽鐵使。貞元元年十二月。尚書左僕射韓滉。加諸道鹽鐵使。五年二月。中書侍郎竇參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八年三月。戶部侍郎張滂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十年十月。潤州刺史王緯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十五年。以浙西觀察使李錡充諸道鹽鐵使。永貞元年。以司空平章事杜佑兼諸道鹽鐵使。元和元年四月。兵部侍郎李巽。充諸道鹽鐵使。三年六月。刑部尚書李鄘。充諸道鹽鐵使。五年十二月。盧坦除刑部侍郎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六年四月。刑部侍郎王播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十四年五月。刑部侍郎柳公綽。充諸道鹽鐵使。長慶元年二月。王播復為刑部尚書諸道鹽鐵使。四年四月。王涯除戶部侍郎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寶歷元年正月。王播為淮南節度。又充諸道鹽鐵使。太和九年十一月。右僕射令狐楚。充諸道鹽鐵使。開成元年。戶部尚書李石。充諸道鹽鐵使。三年十月。楊嗣復為戶部尚書。充諸道鹽鐵使。五年二月。戶部尚書崔珙。充諸道鹽鐵使。會昌元年七月。左僕射平章事杜悰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六年四月。以大理卿馬植為刑部侍郎。諸道鹽鐵使。大中五年。刑部侍郎裴休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十二年。兵部侍郎柳仲郢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十二年二月。戶部侍郎夏侯孜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十四年。右僕射杜悰。復充諸道鹽鐵使。鹹通五年十一月。戶部侍郎劉鄴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六年十月。兵部侍郎于琮。充諸道鹽鐵使。乾符元年二月。崔彥昭為兵部侍郎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其年。又以兵部侍郎王凝充諸道鹽鐵使。二年二月。兵部侍郎裴坦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四年六月。以宣歙觀察使高駢為潤州刺史。諸道鹽鐵使。六年。移節淮南。領使如故。中和元年。兵部侍郎蕭遘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其年。中書侍郎平章事韋昭度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光啟二年三月。刑部尚書孔緯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大順二年。門下侍郎杜讓能。充諸道鹽鐵使。景福二年十一月。吏部尚書平章事崔昭緯。充諸道鹽鐵使。乾寧二年。京兆尹嗣薛王知柔。為戶部尚書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其年九月。門下侍郎平章事徐彥若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光化三年八月。左僕射平章事崔允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天祐元年。左僕射裴樞。充諸道鹽鐵使。其年。門下侍郎平章事柳璨。充諸道鹽鐵使。

安邑解縣兩池。 置榷鹽使一員。推官一員。巡官六員。安邑院官一員。解縣院官一員。胥吏若干人。防池官健及池戶若干人。先是。兩池鹽務隸度支。其職事諸道巡院。貞元十六年。史牟以金部郎中主池務。恥同諸院。遂奏置使額。至二十一年。鹽鐵度支合為一使。以杜佑兼領。佑以度支既稱使。其所管不宜更有使名。遂與東渭橋使同奏罷之。至元和三年七月。判度支裴以兩池職轉繁劇。復以留後為鹽鐵使。

女鹽池。 在解縣朝邑。小池在同州。鹵池在京兆府奉先縣。並禁斷不榷。

烏池。 在鹽州。置榷稅使一員。推官一員。巡官兩員。胥吏一百三十人。防池官健及池戶四百四十人。

溫池。 置榷稅使一員。推官兩員。巡官兩員。胥吏三十九人。防池官健及池戶百六十五戶。大中四年三月。因收復河隴。敕令度支收管其鹽。仍差靈州分巡院官專勾當。至六年。敕隸威州。以新制置。未立課額。

胡落池。 近在豐州界。隸河東供軍使。每年採鹽一萬四千餘石。給振武天德兩軍。及營田水運官健。自大中四年。黨項叛擾。饋運不通。供軍使請權市河東白池鹽供食。其白池屬河東節度使。不繫度支。

長慶元年三月敕。烏池每年糶鹽收榷博米。以一十五萬石為定額。

太和二年三月。度支奏。京兆府奉先縣界鹵池側近百姓。取水柏柴燒灰煎鹽。每石灰得一十二斤鹽。亂法甚於鹹土。請行禁絕。今後犯者。據灰計鹽。一如兩池鹽法條例科斷。從之。

三年四月敕。安邑解縣兩池榷課。以實錢一百萬貫為定額。至大中元年正月敕。但取疋段精好。不必計舊額錢數。及大中六年。度支收榷利一百二十一萬五千餘貫。

  倉及常平倉

武德元年九月四日。置社倉。其月二十二日。詔曰。特建農圃。用督耕耘。思俾齊民。既庶且富。鍾庾之量。冀同水火。宜置常平監官。以均天下之貨。市肆騰踴。則減價而出。田嗇豐羨。則增價而收。庶使公私俱濟。家給人足。抑止兼併。宣通擁滯。至五年十二月。廢常平監官。

貞觀二年四月三日。尚書左丞戴冑上言曰。水旱凶災。前聖之所不免。國無九年儲蓄。禮經之所明誡。今喪亂之後。戶口凋殘。每歲納租。未實倉廩。隨時出給。纔供常年。若有凶災。將何賑恤。故隋開皇立制。天下之人。節級輸粟。多為社倉。終於文皇。一代得無飢饉。及大業中年。國用不足。並貸社倉之物。以充官費。故至末塗。無以支給。今請自王公已下。爰及眾庶。計所墾田。稼穡頃畝。每至秋熟。準其見苗。以理勸課。盡令出粟。麥稻之鄉。亦同此稅。各納所在。立為義倉。若年穀不登。百姓飢饉。當所州縣。隨便取給。則有無均平。常免匱竭。上曰。既為百姓先作儲貯。官為舉掌。以備凶年。非朕所須。橫生賦斂。利人之事。深是可嘉。宜下有司。議立條制。戶部尚書韓仲良奏。王公已下。墾田畝納二升。其粟麥粳稻之屬。各依土地。貯之州縣。以備凶年。制可之。令窖苫宜以葛蔓為之。

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。詔於洛。相。幽。徐。齊。並。秦。蒲等州。置常平倉。

永徽二年閏九月六日敕。義倉據地收稅。實是勞煩。宜令率戶出粟。上下戶五石餘各有差。

六年。京東二市置常平倉。以大雨道路不通。京師米貴。

顯慶二年十二月三日。京常平倉。置常平署官員。

咸亨元年閏九月六日。置河陽倉。隸司農寺。

三年六月十七日。于洛州柏崖置敖倉。容二十萬石。至開元十年九月十一日廢。

開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。天下諸州。今年稍熟。穀價全賤。或慮傷農。常平之法。行之自古。宜令諸州。加時價三兩錢糴。不得抑斂。仍交相付領。勿許懸久。蠶麥時熟。穀米必貴。即令減價出糶。豆等堪貯者熟。亦宜準此。以時出入。務在利人。其常平所須錢物。宜令所司支料奏聞。

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詔。州縣義倉。本備飢年賑給。近年以來。每三年一度。以百姓義倉糙米。遠送京納。仍勒百姓私出腳錢。自今以後。更不得以義倉變造。

七年六月敕。關內。隴右。河南。河北五道。及荊。揚。襄。夔。綿。益。彭。蜀。漢。劍。茂等州。並置常平倉。其本上州三千貫。中州二千貫。下州一千貫。每糴具本利與正倉帳同申。

十年九月十五日。廢河陽。柏崖。坦縣等倉。

十六年十月二日敕。自今歲普熟。穀價至賤。必恐傷農。加錢收糴。以實倉廩。縱逢水旱。不慮阻飢。公私之間。或亦為便。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錢。及當處物。各於時價上量加三錢。百姓有糶易者。為收糴。事須兩和。不得限數。配糴訖。具所用錢物。及所收糴物數。具申所司。仍令上佐一人專勾當。

二十二年八月九日敕。應給貸糧。本州錄奏。敕到。三口以下。給米一石。六口以下。給兩石。七口以下。給三石。如給粟。準米計折。

二十八年正月敕。諸州水旱。皆待奏報然後賑給。道路悠遠。往復淹遲。宜令給訖奏聞。

天寶六載三月二十二日。太府少卿張瑄奏。準四年五月八日。並五載三月十六日敕節文。至貴時賤價出糶。賤時加價收糴。若百姓未辦錢物者。任準開元二十八年七月九日敕。量事賒糶。至粟麥熟時。徵納。臣使司商量。且糶舊糴新。不同別用。其賒糶者。至納錢日。若粟麥雜種等時價甚賤。恐更迴易艱辛。諸加價便與折納。

廣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。第五琦奏。每州置常平倉及庫使。自商量置本錢。隨當處米物時價。賤則加價收糴。貴則減價糶賣。

建中元年七月敕。夫常平者。常使穀價如一。大豐不為之減。大儉不為之加。雖遇災荒。民無菜色。自今已後。忽米價貴時。宜量出官米十萬石。麥十萬石。每日量付市行人。下價糶貨。

三年九月。戶部侍郎趙贊上言曰。伏以舊制。置倉儲粟。名曰常平。軍興已來。此事寖廢。因循未齊。垂三十年。其間或因凶荒流散。餒死相食者。不可勝紀。古者。平準之法。使萬室之邑。必有萬鍾之藏。春以奉耕。夏以奉耘。雖有大賈富家。不得豪奪吾民者。蓋謂能行轉重之法也。自陛下登極以來。許京城兩市置常平。官糴鹽米。雖經頻年少雨。米價未騰貴。此乃即日明驗。實要推而廣之。當軍興之時。與承平或異。事須兼儲布帛。以備時須。臣今商量。請于兩都並江陵東都揚汴蘇洪等州府。各置常平輕重本錢。上至百萬貫。下至數十萬貫。隨其所宜。量定多少。唯置斛鬥疋段絲麻等。候物貴則減價出賣。物賤則加價收糴。權其輕重。以利疲民。從之。贊於是條奏諸道津要都會之所。皆置吏閱商人財貨。計錢每貫稅二十文。天下所出竹木茶漆。皆十一稅之。以充常平本。時國用稍廣。常賦不足。所稅亦隨得而盡。終不能為常平本。

貞元八年十月敕。諸軍鎮和糴貯備。共三十三萬石。米價之外。更量與優饒。其粟及麥。據米數準折虛價。直委度支。以停減江淮運腳錢充。並支綾絹絁綿。勿令折估。其所糴粟等。委本道節度使監軍同勾當。別貯。非承特詔。不得給用。

十四年六月詔。以米價稍貴。令度支出官米十萬石。於兩街賤糶。其月。以久旱穀貴人流。出太倉粟分給京畿諸縣。其年七月。詔賑給京畿麥種三萬石。其年九月。以歲飢。出太倉粟三十萬出糶。其年十二月。以河南府穀貴人流。令以含嘉倉七萬石出糶。

十五年二月。以久旱歲飢。出太倉粟十八萬石。於諸縣賤糶。

十九年十月。太倉奏。請依六典。置太倉令兩員。丞六員。監事十員。支計官驅使官三人。典六人。府史六人。從之。

元和元年正月制。歲時有豐歉。穀價有重輕。將備水旱之虞。在權聚斂之術。應天下州府每年所稅地子數內。宜十分取二分。均充常平倉及義倉。仍各逐穩便收貯。以時糶糴。務在救乏賑貸所宜速須聞奏。

三年八月。司農少卿崔酆奏。停太倉丞二員。監事二員。從之。

六年二月制。如聞京畿之內。舊穀已盡。宿麥未登。宜以常平義倉粟二十四萬石。貸借百姓。諸道州府有乏少糧種處。亦委所在官長。用常平義倉米借貸。淮南浙西宣歙等道。準元和二年四月賑貸。並宜停徵。容至豐年。然後徵納。

九年四月。詔出太倉粟七十萬石。開六場糶之。並賑貸外縣百姓。至秋熟徵納。便於外縣收貯。以防水旱。

十二年四月。詔出粟二十五萬石。分兩街降估出糶。九月。詔諸道應遭水州府。河中。澤潞。河東。幽州。江陵府等管內。及鄭。滑。滄。景。易。定。陳。許。晉。隰。蘇。襄。復。台。越。唐。隨。鄧。等州人戶。宜令本州厚加優卹。仍各以當處義倉斛鬥。據所損多少。量事賑給訖。具數聞奏。其人戶中有漂溺致死者。仍委所在收瘞。其屋宇摧倒。亦委長吏量事勸課修葺。使得安存。

十三年正月。戶部侍郎孟簡奏。天下州府常平義倉等斗斛。請準舊例。減估出糶。但以石數奏申有司。更不收管州縣。得專以利百姓。從之。

長慶二年十月詔。江淮諸州。旱損頗多。所在米價。不免踴貴。委淮南浙西浙東。宣歙。江西。福建等道觀察使。各于本道有水旱處。取常平義倉斛斗。據時估減半價出糶。以惠貧民。

四年二月敕。出太倉陳米三十萬石。於兩街出糶。

其年三月。制曰。義倉之制。其來日久。近歲所在盜用沒入。致使小有水旱。生民坐委溝壑。推言其弊。職此之由。宜令諸州錄事參軍。專主勾當。苟為長吏迫制。即許驛表上聞。考滿之日。戶部差官交割。如無欠負。與減一選。如欠少者。量加一選。欠數過多。戶部奏聞。節級科處。

太和四年八月敕。今年秋稼似熟。宜於關內七州府。及鳳翔府。和糴一百萬石。

開成元年八月。戶部奏。應諸州府所置常平義倉。伏請起今後。通公私田畝。別納粟一升。逐年添置義倉。斂之至輕。事必通濟。歲月稍久。自致充盈。縱逢水旱之災。永絕流亡之慮。敕從之。

其年十一月。忠武軍節度使杜悰。天平軍節度使王源申奏。當道常平義倉斛斗。除元額外。請別置十萬石。以備凶年。從之。

大中六年四月。戶部奏。請道州府收管常平義倉斛斗。今後如有災荒水旱外。請委所在長吏。差清強官勘審。如實。便任開倉。先從貧下不濟戶給貸訖。具數分析申奏。並報戶部。不得妄有給與富豪人戶。其斛斗仍仰本州錄事參軍至當年秋熟專勾當。據數追收。如州府妄有給使。其錄事參軍本判官。請重加殿罰。長吏具名申奏。敕旨。宜依。

其年十一月敕。應畿內諸縣百姓軍戶。合送納諸倉及諸使兩稅。送納斛斗。舊例。每鬥函頭耗物遽除。皆有數限。訪聞近日諸倉所由。分外邀額利。索耗物。致使京畿諸縣。轉更凋弊。農桑無利。職此之由。自今以後。祗令依官額。餘並禁斷。

  雜錄

長安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敕。負債出舉。不得迴利作本。並法外生利。仍令州縣。嚴加禁斷。

開元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敕。應天下諸州縣官。寄附部人興易。及部內放債等。並宜禁斷。

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詔。比來公私舉放。取利頗深。有損貧下。事須釐革。自今已後。天下負舉。祗宜四分收利。官本五分取利。

二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敕。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。皆合通用。如聞市肆必須見錢。深非通理。自今後。與錢貨兼用。違者準法罪之。

元和五年十一月敕。應中外官有子弟凶惡。不告家長。私舉公私錢。無尊長同署文契者。其舉錢主並保人。各決二十。仍均攤貨納。應諸色買賣相當後。勒買人面付賣人價錢。如違。牙人重杖二十。京兆尹王播所奏也。

寶歷元年正月七日敕節文。應京城內有私債。經十年已上。曾出利過本兩倍。本部主及元保人死亡。並無家產者。宜令臺府勿為徵理。

唐會要卷八十九

  疏鑿利人

武德元年。長孫操除陝東道行臺金部郎中。遂自陝東引水入城。以代井汲。百姓賴之。

七年四月九日。同州治中雲得臣。開渠。自龍門引黃河。溉田六千餘頃。

貞觀十一年。揚州大都督府長史李襲譽。以江都俗好商賈。不事農業。譽乃引雷陂水。又築勾城塘。溉田八百餘頃。百姓獲其利。

大歷四年五月十五日敕。涇堰監先廢。宜令卻置。

十二年。京兆尹黎幹開決鄭白二水支渠。及稻田磑碾。復秦漢水道。以溉陸田。

建中元年四月。宰相楊炎不習邊事。請於豐州置屯田。發關輔民開陵陽渠。人頗苦之。京兆尹嚴郢。常從事朔方。曉其利害。乃奏五城舊屯。及兵募倉儲等數。奏曰。按舊屯沃饒之地。今十不耕一。若力可墾闢。不俟浚渠。其諸屯水利。可種之田甚廣。蓋功力不及。因致荒廢。今若發兩京關輔民。于豐州浚泉營田。徒擾兆庶。必無其利。臣不敢遠引他事。請以內園植稻明之。其秦地膏腴田。稱第一。其內園丁皆京兆人。于當處營田。月一替。其易可見。然每人月給錢八千。糧食在外。內園丁猶僦募不占奏。令府司集事。計一丁一歲當錢九百六十。米七斛二斗。計所僦丁三百。每歲合給錢二萬八千八百貫。米二千一百六十斛。不知歲終收獲幾何。臣計所得。不補所費。況二千餘裏發人出屯田。一歲方替。其糧穀從太原轉餉漕運。價值至多。又每歲人須給錢六百三十。米七斛二鬥。私出資費。數又倍之。據其所收。必不登本。而關輔之民。不免流散。是虛擾畿甸。而無益軍儲。與天寶以前屯田事殊。臣至愚。不敢不熟計。惟當省察。疏奏不報。郢又上奏曰。伏以五城舊屯。其數至廣。臣前挾名聞奏訖。其五城軍士。若以今日所運。開渠之糧。貸諸城官田。至冬輸之。又以所送開渠功直布帛。先給田者。至冬令據時估輸穀。如此。則關輔免於徵發。五城豐厚。力農闢田。比之浚渠。十倍利也。郢奏不省。卒開陵陽渠。而竟棄之。

貞元四年六月二十六日。涇陽縣三白渠限口。京兆尹鄭叔則奏。六縣分水之處。實為要害。請準諸堰例。置監及丁夫守當。敕旨。依。

八年三月。嗣曹王臯為荊南節度使觀察。先是。江陵東北七十裏。廢田旁漢古堤。壞決凡二處。每夏則為浸溢。臯使命塞之。廣良田五千頃。畝收一鍾。又規江南廢洲為廬舍。架江為二橋。流人自占者。二千餘戶。自荊至樂鄉。凡二百餘裏。旅舍鄉聚。凡十數。大者皆數百家。楚俗佻薄。舊不鑿井。悉飲陂澤。乃令合錢鑿井。人以為便。

十三年七月。詔曰。昆明池俯近都城。蒲魚所產。宜令京兆尹韓臯充使修堰。

十六年十一月。以東渭橋納給使徐班。兼白渠漕渠及昇原城國等渠堰使。

元和八年。孟簡為常州刺史。開漕古孟瀆。長四十裏。得沃壤四千餘頃。觀察使舉其課。遂就賜金紫焉。其年四月。以神策軍士修城南之洨渠。

其年十二月。魏博觀察使田宏正奏。準詔開衛州黎陽縣古黃河道。從鄭滑節度使薛平之請也。先是。滑州多水災。其城西去黃河二裏。每夏漲溢。則浸壞城郭。水及羊馬城之半。平詢諸將吏。得古河道於衛州黎陽縣界。遣從事裴巨集泰以水患告於宏正。請開古河。用分水力。宏正遂與平皆上聞。詔許之。乃於鄭滑兩郡。徵徒萬人。鑿古河。南北長十四裏。東西闊六十步。深一丈七尺。決舊河以注新河。遂無水患。詔並褒美焉。

十三年。湖州刺史于。復長城縣方山之西湖。西湖南朝疏鑿。溉田三十頃。歲久堰廢。至是復之。稻蒲魚之利。賴以濟。

長慶二年。溫造為朗州刺史。奏開復鄉渠九十七裏。溉田二千頃。郡人利之。名為右史渠。至太和五年七月。造復為河陽節度使。奏浚懷州古渠枋口堰。役功四萬。溉濟源河內溫武陟四縣田五千頃。

四年七月。詔疏靈州特進渠。置營田六百頃。

大歷二年二月。以詔應令劉仁師充修渠堰副使。初。仁師為高陵令。上言三白渠可利者遠。而涇陽獨有之。條理上聞。其弊遂革。關中大賴焉。

其年三月。內出水車樣。令京兆府造水車。散給沿鄭白渠百姓。以溉水田。

  磑碾

開元九年正月。京兆少尹李元紘奏。疏三輔諸渠。王公之家。緣渠立磑。以害水功。一切毀之。百姓大獲其利。至廣德二年三月。戶部侍郎李棲筠。刑部侍郎王翊。充京兆少尹崔昭。奏請拆京城北白渠上王公寺觀磑碾七十餘所。以廣水田之利。計歲收粳稻三百萬石。

大歷十三年正月四日奏。三白渠下碾。有妨合廢拆。總四十四所。自今以後。如更置。即宜錄奏。

其年正月。壞京畿白渠八十餘所。先是。黎幹奏以鄭白支渠磑碾。擁隔水利。人不得灌溉。請皆毀廢。從之。時昇平公主。上之愛女。有磑兩輪。乞留。上曰。吾為蒼生。爾識吾意。可為眾率先。遂即日毀之。

元和六年正月。京城諸僧。有請以莊磑免稅者。宰臣李吉甫奏曰。錢米所徵。素有定額。寬緇徒有餘之力。配貧下無告之甿。必不可許。從之。

八年十二月敕。應賜王公郡主並諸色莊宅磑碾等。並任典貼貨賣。其率稅夫役。委府縣收管。

  泉貨

武德四年七月十日。廢五銖錢。行開元通寶錢。徑八分。重二銖四絫。十文重一兩。一千文重六觔四兩。以輕重大小。最為折衷。遠近甚便之。其錢文。給事中歐陽詢製詞及書。時稱其工。其字含八分及篆隸三體。其詞先上後下。次左後右。讀之自上及左。迴環讀之。其義亦通。流俗謂之開元通寶錢。鄭虔會云。詢初進樣。自文德皇后搯一甲跡。故錢上有搯文。十八日。置錢監於洛並幽益等諸州。秦王齊王賜三鑪鑄錢。裴寂賜一鑪。敢有盜鑄者。身死。家口籍沒。至五年三月二十四日。桂州置錢監。

顯慶五年九月。以天下惡錢多。令官私以五惡錢酬一好錢贖取。至十月。以好錢一文博惡錢兩文。至儀鳳四年四月。以天下惡錢甚多。令東都出遠年糙米及粟。就市糶鬥。別納惡錢百文。其惡錢令少府司農相知。即令鑄破。其厚重徑合觔兩者。任將行用。至先天元年九月二十七日。京中用錢惡。貨物踴貴。諫議大夫楊虛受上疏曰。伏見市井用錢。不勝濫惡。有加鐵錫。即非公鑄。虧損正道。惑亂平民。銅錫亂雜。偽錢豐多。正刑漸失於科條。明罰未加於守長。帝京三市。人雜五方。淫巧競馳。侈偽成俗。至於商賈積滯。富豪藏鏹。兼併之人。歲增儲蓄。貧素之士。日有空虛。公錢未益於時。須禁法不當於世要。其惡錢臣望官為博取納鑄錢州。京城並以好錢為用。書奏。付中書門下詳議。以為擾政不行。至開元六年正月十八日。敕禁斷惡錢。行三銖四絫已上舊錢。更收人閒惡錢。鎔破復鑄。準樣式錢。敕禁出之後。百姓喧然。物價搖動。商人不甘交易。宰相宋璟蘇頲奏。請出太府錢五萬貫。分於南北兩京。平價買百姓閒所賣之物。堪貯掌官須者。庶得好錢散行人閒。從之。又降敕近斷惡錢。恐人少錢行用。其兩京文武官夏季防閤庶僕。宜即先給錢。待後季任取所配物貨賣。準數還官。

七年二月詔。天下惡錢。並令禁斷。錢令初下。或恐艱辛。宜量出米十萬石。令府縣及太府寺選交易穩便處所分置。依時價糶與百姓。收取惡錢。便送少府監搥碎。

乾封元年五月二十三日。盜鑄轉多。遂改鑄新文曰乾封泉寶。錢徑寸。重二銖六分。其開元通寶必舊錢並行用。其新錢一文。當舊錢之十。周年之後。舊錢並廢。其後悟錢文之誤。米帛增價。乃議卻用舊錢。至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詔。比以偽濫斯起。所以採乾封之號。改鑄新錢。靜而思之。將為未可。高祖撥亂反正。爰創軌模。太宗立極承天。無所改作。今廢舊造新。恐乖先旨。其開元通寶。宜依舊施行。為萬世法。乾封新鑄錢。令所司貯納。更不須鑄。仍令天下置鑄之處。並鑄開元通寶錢。至乾元元年七月十六日詔。錢貨之興。其來久矣。蓋代有沿革。時為重輕。周興九府。實啟流泉之利。漢造五銖。亦宏改鑄之法。必令大小兼適。母子相權。事有益於公私。理宜循於通變。但以干戈未息。帑藏猶虛。卜式獻軍之誠。宏羊興國之算。靜言立法。諒在便民。禦史中丞第五琦奏。請改錢以一當十。別為新鑄。不廢舊錢。冀實三官之資。用收十倍之利。所為於民不擾。從古有經。宜聽於諸監別鑄一當十錢。其文曰乾元重寶。而重其輪以別之。一當五十。以二十斤成貫。仍令鑄錢使即勾當起鑄。至三年十二月詔。頃屬權臣。變法非良。遂使貨物相沿。穀帛騰踴。求之輿議。獘實由斯。今欲仍從舊貫。漸罷新錢。又慮權行。轉資艱急。如或猶循所務。未塞其源。實恐物價虛騰。黎元失業。靜言體要。用藉良圖。宜令文武百官九品以上。並於尚書省集議。委中書門下詳議聞奏。至上元元年六月七日詔。其重稜五十價錢。宜減作三十文行用。其開元舊錢。宜一錢十文行用。乾元當十錢。宜依前行用。仍令京中及畿縣內依此處分。諸州待後進止。至七月二十五日敕。先造重稜五十價錢。先令畿內減三十價行。其天下諸州。並宜準此。至十二月二十九日詔。應典貼莊宅店鋪田地磑碾等。先為實錢典貼者。令還以實錢價。先以虛錢典貼者。令以虛錢贖。其餘交關。並依前用當十錢。由是錢有虛實之稱。至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赦文。集開元乾元重稜錢。並宜準一文用。不須計以虛數。

開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敕。布帛不可以尺寸為交易。菽粟不可以秒忽貿有無。古之為錢。以通貨幣。豈無變通。往者漢文之時。已有放鑄之令。雖見非於賈誼。亦無費於賢君。古往今來。時移事異。亦欲不禁私鑄。其理如何。公卿百寮詳議可否。祕書監崔沔議曰。夫國之有錢。時所通用。若許私鑄。人必競為。各徇所求。小如有利。漸忘本業。大計斯貧。是以賈生之陳七福。規於更漢令。太公之創九府。將以殷貧人。況依法則不成。違法則有利。謹按漢書。文帝雖除盜鑄錢令。而不得雜以鉛鐵為他巧者。然則雖許私鑄。不容奸錢。錢不容奸。則鑄者無利。鑄者無利。則私鑄自息。斯則除之與不除。為法正等。能謹於法。而節其用。則令行而詐不起。事變而奸不生。斯所以稱賢君也。今若聽其私鑄。嚴斷惡錢。官必得人。人皆知禁誡。則漢政可侔。猶恐未若皇唐之舊也。今若稅銅折役。則官冶可成。計估度庸。則私錢無利。易而可久。簡而難誣。謹守舊章。無越制度。且錢之為物。貴以通貨。利不在多。何待私鑄。然後足用也。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議曰。古者。以珠玉為上幣。黃金為中幣。刀布為下幣。管子曰。夫三幣。握之則非有補於煖也。捨之則非有損於飽也。先王以守財物。以禦人事。而平天下也。是以命之曰衡。衡者。使物一高一下。不得有常。故與之在君。奪之在君。是以民戴君如日月。親君如父母。用此術也。是為人主之權。今之錢。即古之下幣也。陛下若捨之任人。則上無以禦下。下無以事上。其不可一也。夫物重則傷農。錢輕則傷賈。故善為國者。觀物之貴賤。錢之輕重。夫物重則錢輕。錢輕由乎物多。多則作法收之使少。少則錢重。重則作法布之使輕。輕重之本。必由乎是。奈何而假於人。其不可二也。夫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。雜以鉛鐵則惡。不重禁不足以懲惡。方令塞其私鑄之路。人猶冒死以犯之。況啟其源。而欲人之從令乎。是設陷阱而誘之入。其不可三也。夫許人鑄錢。無利則人不鑄。有利則人去南畝者眾。去南畝者眾。則草萊不墾。草萊不墾。又鄰於寒餒。其不可四也。夫人富溢則不可以賞勸。貧餒則不可以威禁。故法令不行。民之不治。皆由貧富之不齊也。若許其鑄錢。則貧者必不能為。臣恐貧者彌貧。而服役於富室。富室乘之則益恣。昔漢文之時。吳濞。諸侯也。富埒天子。鄧通。大夫也。財侔王者。此皆鑄錢所致也。必欲許其私鑄。是與人利權而捨其柄。其不可五也。陛下必以錢重而傷本。工費而利寡。則臣願言其失。以效愚計。夫錢重者。猶人鑄日滋於前。而爐不加於舊又公錢重。與銅之價頗等。故盜鑄者。破重錢為輕錢。禁寬則行。禁嚴則止。止則棄矣。此錢之所以少也。夫鑄錢用不贍者。在乎銅貴。銅貴之由。在於採用者眾矣。夫銅以為兵。則不如鐵。以為器。則不如錫。禁之無害。陛下何不禁於人。禁於人。則銅無所用。銅無所用。則銅益賤。銅賤則錢之用給矣。夫銅不布下。則盜鑄者無因而鑄。無因而鑄。則公錢不破。公錢不破。則人不犯死刑。錢又日增。不復利矣。是一舉而四善兼也。伏維陛下熟察之。

其年十月六日敕。貨物兼通。將以利用。而布帛為本。錢刀是末。賤本貴末。為弊則深。法教之閒。宜有變革。自今已後。所有莊宅。以馬交易。並先用絹布綾羅絲綿等其餘。市價至一千以上。亦令錢物兼用。違者科罪。

二十六年。於宣潤等州置錢監。

乾元元年七月。戶部侍郎第五琦。以國用未足幣重貨輕。乃先鑄乾元重寶錢。以一當十用。行之。及作相。請更鑄重輪乾元錢。以一當五十。與乾元開元寶錢。三品並行。既而物價騰貴。餓迫死亡。枕籍道路。又盜鑄爭起。中外皆以為琦變法之弊。封奏日聞。遂貶忠州長史。

建中元年九月。戶部侍郎韓洄上言。江淮錢監。歲出錢四萬五千貫。輸於京師。度工用轉送之費。每貫計錢二千。是本倍利也。今商州紅崖冶。出銅益多。又有洛源監。久廢不治。請增工鑿山以取銅。洛源故監置十鑪鑄之。歲計出錢七萬二千貫。度工用轉送之費。貫計錢九百。則利浮本矣。其江淮七監。請皆停罷。從之。

二年八月。諸道鹽鐵使包佶奏。江淮百姓。近日市肆交易錢。交下粗惡。揀擇納官者。三分纔有二分。餘並鉛錫銅盪。不敷斤兩。致使絹價騰貴。惡錢漸多。訪聞諸州山野地窖。皆有私錢。轉相貨易。奸濫漸深。今委本道觀察使明立賞罰。切加禁斷。

四年六月。判度支侍郎趙贊。以常賦不足用。乃請採連州白銅。鑄大錢。以一當十。權其輕重。

貞元九年正月。張滂奏。諸州府公私諸色鑄造銅器雜物等。伏以國家錢少。損失多門。興販之徒。潛將銷鑄。每銷錢一千。為銅六斤。造寫雜物器物。則斤直六千餘。其利既厚。銷鑄遂多。江淮之閒。錢實減耗。伏請準從前敕文。除鑄鏡外。一切禁斷。

十年六月敕。今後天下鑄造買賣銅器。並不須禁止。其器物約每斤價值。不得過一百六十文。委所在長吏。及巡院同勾當訪察。如有銷錢為銅。以盜鑄錢罪論。

十四年十二月。鹽鐵使李若初奏請。諸道州府。多以近日泉貨數少。繒帛價輕。禁止見錢。不令出界。致使課利有缺。商賈不通。請指揮見錢。任其往來。勿使禁止。從之。

元和元年二月。以錢少禁用銅器。

二年二月。詔曰。錢貴物賤。傷農害工。權其輕重。須有通變。比者鉛錫無禁。鼓鑄有妨。其江淮諸州府。收市鉛銅等。先已令諸道知院官勾當。緣令初出。未各頒行。宜委諸道觀察使等。與知院官專切。當事畢日。仍委鹽鐵使據所得數類會聞奏。四月。禁鉛錫錢。

三年五月。鹽鐵使李巽上言。得湖南院申。郴州平陽高亭兩縣界。有平陽冶及馬跡曲木等古銅坑。約二百八十餘井。差官檢覆。實有銅錫。今請郴州舊桂陽監置鑪兩所。採銅鑄錢。每日約二十貫。計一年鑄成七千貫。有益於民。從之。

其年六月。詔曰。泉貨之法。義在通流。若錢有所壅。貨當益賤。故藏錢者。得乘人之急。居貨者。必損己之資。今欲著錢令以出滯藏。加鼓鑄以資流布。使商旅知禁。農桑獲安。義切救時。情非欲利。若革之無漸。恐人或相驚。應天下商賈。先蓄見錢者。委所在長吏。令收市貨物。官中不得輒有程限。逼迫商人。任其貨易以求便利。計周歲之後。此法遍行。朕當別立新規。設蓄錢之禁。所以先有告示。許其方圓。意在他時。行法不貸。又天下有銀之山。必有銅礦。銅者可資於鼓鑄。銀者無益於生民。權其重輕。使務專一。天下自五嶺以北。見採銀坑。並宜禁斷。恐所在坑戶。不免失業。各委本州府長吏勸課。令其採銅。助官中鑄作。仍委鹽鐵使作法條流聞奏。

四年閏三月。京城時用錢。每貫頭除二十文。陌內欠錢及有鉛錫錢。准貞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。陌內欠錢。法當禁斷。慮因捉搦。或亦生奸。使人易從。切於不擾。自今以後。有因交關用欠陌錢者。宜但令本行頭及居停主人牙人等。檢察送官。如有容隱。兼許賣物領錢人糾告。其行頭主人牙人。重加科罪。府縣所由祗承人等。並不須幹擾。若非因買賣。自將錢於街衢行者。一切勿問。

其年六月。敕五嶺已北所有銀坑。依前任百姓開採。禁見錢出嶺。

六年二月制。公私交易十貫錢已上。即須兼用疋段。委度支鹽鐵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數條流聞奏。茶商等公私使換見錢。並須禁斷。

其年三月。河東節度使王鍔奏。請於當管蔚州界加置爐鑄銅錢。廢管內錫錢。詔許之。仍令加至五爐。

七年五月。兵部尚書判戶部事王紹。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。鹽鐵使王播等奏。伏以京都時用。多重見錢。官中支計。近日殊少。蓋緣比來不許商人使換。因茲家有滯藏。所以物價轉輕。錢多不出。臣等今商量。伏請許令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。任便換見錢。一切依舊禁約。伏以比來諸司諸使等。或有使商人錢多留城中。逐時收貯。積藏私室。無復流通。伏請自今以後。嚴加禁約。從之。

八年四月敕。以錢重貨輕。出內庫錢五十萬貫。令兩常平收市布帛。每疋段估加十之一。

十一年九月敕。今後應內外支用錢。宜每貫除墊一陌外。量抽五十文。仍委本道本司本使。據數逐季收計。其諸道錢便差綱部送度支收管。以備軍需。時以淮西用兵。從有司之請也。

十二年正月敕。泉貨之設。古有常規。將使重輕得宜。是資斂散有節。必通其變。以利於人。今繒帛轉賤。公私俱弊。宜出見錢五十萬貫。令京兆府揀擇要便處開場。依市價交易。選擇清強官吏。專切勾當仍各委本司先作處置條件聞奏。必使事堪經久。法可通行。又敕。近日布帛轉輕。見錢漸少。皆緣所在擁塞。不得通流。宜令京城內自文武官寮。不問品秩高下。並公郡縣主中使等已下。至士庶商旅等。寺觀坊市所有私貯見錢。並不得過五十貫。如有過此。許從敕出後。限一月內任將別物收貯。如錢數校多。處置未了。其任便於限內於地界州縣陳狀。更請限。縱有此色。亦不得過兩月。若一家內別有宅舍店鋪等。所貯錢並須計同此數。其兄弟本來異居。曾經分析者。不在此限。如限滿後。有誤犯者。白身人等宜付所司。痛杖一頓處死。其文武官及公主等。並委有司聞奏。當重科貶。戚屬中使。亦具名銜聞奏。其賸貯錢不限多少。並勒納官。數內五分。取一分充賞錢數。其賞錢止於五千貫。此外察獲及有人論告。亦重科處。並量給告者。時京師裏閭區肆所積。多方鎮錢。如王鍔。韓宏。李惟簡。少者不下五十萬貫。於是競買第屋。以變其錢。多者竟裏巷傭僦。以歸其直。而高貲大賈者。多依倚左右軍官錢為名。府縣不得窮驗。法竟不行。

十四年六月敕。應屬諸軍諸使。更有犯時用錢。每貫除二十文足陌內欠錢。及有鉛錫錢者。宜令京兆府枷項收禁。牒報本軍本使。府司差人就軍及看決二十。如情狀難容。復有違拒者。仍令府司聞奏。

十五年八月。中書門下奏。伏準群官所議鑄錢。或請收市民閒銅物。令州郡鑄錢。當開元以前。鹽鐵使未置。亦令州郡勾當鑄造。今若兩稅納疋段。或慮兼要通用見錢。欲令諸道公私銅器。各納所在節度團練防禦經略使。便據元敕給與價直。並折兩稅。仍令本處軍民鎔鑄。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。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。當處軍人。自有糧賜。亦校省本。所資眾力。並收眾銅。天下併功。速濟時用。待一年後。鑄器物盡。則停。其州府有出銅鉛。可以開爐鑄處。具申有司。便令同諸監冶例。每年與本充鑄。其收市銅器期限。並禁鑄造買賣銅物等。待議定便令有司條流聞奏。其上都鑄錢及收銅器。請各處分。將欲行尚資周慮。請令中書門下兩省尚書省禦史臺。並諸司長官商量。重議聞奏。從之。

寶歷元年八月敕令。銷鑄見錢為佛像者。同盜鑄錢論。

長慶元年九月敕。泉貨之義。所貴流通。如聞比來用錢。所在除陌不一。與其禁人之必犯。未若從俗之所宜。交易往來。務令可守。其內外公私給用錢。從今以後。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十。以九百二十文成貫。不得更有加除。及陌內少欠。

太和三年六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準元和四年閏三月敕。應有鉛錫錢。並合納官。如有人糾得一錢。賞百錢者。當時敕條。貴在峻切。今詳事實。必不可行。祇如告一錢賞百錢。則有告一百貫錫錢。須賞一萬貫銅錢。執此而行。事無畔際。昨因任清等犯罪。施行不得。遂參酌事理。量情科賞。或恐已後民閒更有犯者。宜立節文。令可遵守。臣等商量。自今已後。有用鉛錫錢交易者。一貫已下。以州府常行杖決脊杖二十。十貫以下。決六十。徒三年。過十貫以上。所在集眾決殺。其受鉛錫錢交易者。亦準此處分。其所用鉛錫錢。仍納官。其能糾告者。每貫賞錢五千文。不滿一貫。準此例。累賞至於三百千。仍且取當處官錢給付。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。徵納家資。充填賞錢。其元和四年閏三月敕。便望刪去。可之。

四年十一月敕。應私貯見錢家。除合貯數外。一萬貫至十萬貫。限一周年內處置畢。十萬貫至二十萬貫以下者。限二周年內處置畢。如有不守期限。安然蓄積。過本限。即任人糾告。及所有覺察。其所犯家錢。並準元和十二年敕。納官。據數五分取一分。充賞糾告人賞錢。數止於五千貫。應犯錢法人。色目決斷科貶並準元和十二年敕處分。其所由覺察。亦量賞一半。事竟不行。

五年二月。鹽鐵使奏。湖南管內諸州百姓。私鑄造到錢。伏緣衡道數州。連接嶺南。山洞深邃。百姓依模監司錢樣。競鑄造到脆惡奸錢。轉將賤價博易。與好錢相和行用。其江西鄂岳桂管嶺南等道。應有出銅錫之處。亦慮私鑄濫錢。並請委本道觀察使條流禁絕。敕旨。宜依。

會昌六年二月敕。緣諸道鼓鑄佛像鐘磬等。新錢已有次第。須令舊錢流布。絹價稍增。文武百僚俸料。宜起三月一日。並給見錢。其一半先給虛估疋段。對估價支給。敕。比緣錢重幣輕。生民坐困。今加鼓鑄。必在流行。通變救時。莫切於此。宜申先甲之令。以戒居貨之徒。京城及諸道起今年十月以後。公私行用。並取新錢。其舊錢權停三數年。如有違犯。同用鉛錫惡錢例科斷。其舊錢並納官。事竟不行。

天祐二年四月敕。準向來事例。每貫抽除外。以八百五十文為貫。每陌八十五文。如聞坊市之中。多以八十為陌。更有除折。今後委河南府指揮市肆交易。並須以八十五文為陌。不得更有改移。

唐會要卷九十

  閉糴

開元二年閏二月十八日敕。年歲不稔。有無須通。所在州縣。不得閉糴。各令當處長吏檢校。

上元元年九月敕。先緣諸道閉糴。頻有處分。如聞所在米粟。尚未流通。宜令諸節度觀察使。各將管內捉搦。不得輒令閉糴。

大歷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敕。自今以後。所在一切不得閉糴。及隔絕榷稅。

貞元九年正月詔。諸州府不得輒有閉糴。

太和三年九月敕。河南河北諸道。頻年水患。重加兵役。農耕多廢。粒食未豐。比令使臣分路賑恤。冀其有濟。得接秋成。今諸道穀尚未減賤。而徐泗管內。又遭水潦。如聞江淮諸郡。所在豐稔。困於甚賤。不但傷農。州縣長吏。苟思自便。潛設條約。不令出界。雖無明榜。以避詔條。而商旅不通。米價懸異。致令水旱之處。種植無資。宜令禦史臺揀擇禦史一人。於河南巡察。但每道每州界首。物價不等。米商不行。即是潛有約勒。不必更待文榜為驗。便具事狀。及本界刺史縣令觀察判官名銜聞奏。河南通商之後。淮南諸郡。米價漸起。展轉連接之處。直至江西湖南荊襄以東。並須約勒。依此舉勘聞奏。仍各委觀察使審詳前後敕條。與禦史相知。切加訪察。不得稍有容隱。

鹹通七年十月二十三日。禦史臺奏。今後如有所在聞閉糴者。長吏必加貶降。本判官錄事參軍並停見任。書下考。仍勒州縣各以版榜寫錄此條。懸示百姓。每道委觀察判官。每州委錄事參軍勾當。逐月具申閉糴事由申臺。從之。

  和糴

證聖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。州縣軍司府官等。不得輒取和糴物。亦不得遣人替名代取。

興元元年閏十月詔。江淮之間。連歲豐稔。迫於供賦。頗亦傷農。收其有餘。濟彼不足。宜令度支於淮南浙江東西道加價和糴三五十萬石。差官般運。於諸處減價出糴。貴從權便。以利於民。

貞元二年九月。度支奏。京兆。河南。河中。同。華。陝。虢。晉。絳。鄜。坊。丹。延等州府。夏秋兩稅青苗等錢物。悉折糴粟麥。所在儲積。以備軍食。京兆府兼給錢收糴。每鬥於時估外。更加錢納於太倉。詔可之。

其年十一月。度支奏。請於京兆府折明年夏稅錢二十二萬四千貫文。又請度支給錢。添成四十萬貫。令京兆府今年內收糴粟麥五十萬石。以備軍倉。詔從之。

四年八月詔。京兆府於時價外。加估和糴。差清強官先給價直。然後貯納。續令所司。自般運。載至太倉。並差禦史分路訪察。有違敕文。令長以下。當重科貶。先是。京畿和糴。多被抑配。或物估踰於時價。或先斂而後給直。追集停擁。百姓苦之。及聞是詔。莫不歡忻樂輸焉。

元和七年七月。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奏。今冬諸州和糴貯粟。澤潞四十萬石。鄭滑易定各一十五萬石。夏州八萬石。河陽一十萬石。太原二十萬石。以今秋豐稔。必資蓄備。其澤潞易定鄭滑河陽。委本道差判官和糴。各於時價每鬥加十文。所冀民知勸農。國有常備。從之。

長慶元年二月敕。春農方興。種植是切。其京北京西和糴使宜勒停。先是。度支以邊儲無備。請置和糴使。經年無效。徒擾邊民。故罷之。

四年八月。詔於關內及關外。折糴和糴粟一百五十萬石。用備飢歉。其和糴價。以戶部錢充。收貯。尋常不得支用。

寶歷元年八月。敕以兩京河西大稔。委度支和糴二百萬斛。以備災沴。

大中六年五月敕。自收關隴。便討黨項。邊境生民。皆失活業。連屬艱食。遂不寧居。兼軍儲未得殷豐。切在多方贍助。今年京畿及西北邊。稍似時熟。即京畿人家。競搬運斛斗入城。收為蓄積。致使邊塞粟麥。依前踴貴。兼省司和糴。亦頗艱難。其弊至深。須有釐革。其京西北今年夏秋斛斗。一切禁斷。不得令入京畿兩界。

其年六月敕。近斷京兆斛斗入京。如聞百姓多端以麥造¥入城貨易。所費亦多。切宜所在嚴加覺察。不得容許。

  食實封數

舊例。凡有功之臣。賜實封者。皆以課戶先準戶數。州縣與國官邑官。執帳供其租調。各準配租調。遠近州縣官司。收其腳直。然後付國邑官司。其下亦準此。入國邑者。收其庸。

安國相王。太平公主。各一萬戶。神龍元年十一月六日敕。安樂公主四千戶。長寧公主三千五百戶。神龍元年十二月二日敕。

衛王溫王各二千五百戶。同上月敕。

寧王憲。薛王業。慶王潭。忠王亨。棣王洽。鄂王清。各二千戶。開元二十一年四月一日敕。

榮王琬以下。各三千戶。開元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敕。

楚王豫。一千戶。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敕。

雍王適。二千戶。寶應二年七月十一日敕。

郭子儀。二千戶。大歷十四年閏五月十五日敕。

渾瑊。一千八百戶。檢年月未獲。

裴寂。一千五百戶。貞觀二十三年九月八日敕。

荊王元景。二千五百戶。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。

武三思。一千五百戶。神龍元年正月五日敕。

李光弼一千五百戶。廣德二年七月十一日敕。

僕固懷恩。一千五百戶。同上月日敕。

長孫無忌。王君廓。尉遲敬德。房元齡。杜如晦。各一千三百戶。並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。至永徽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詔。房元齡所封。不須依例減降。

新都。宜城。定安公主。各一千三百戶。並神龍元年十月三日敕。

長孫順德。柴紹。羅藝。趙郡王孝恭。各一千二百戶。同上敕。

王武俊。一千二百戶。檢敕未獲。

劉宏基。一千一百戶。顯慶元年敕。

李勣。一千一百戶。總章元年十二月敕。

韓遊瑰。一千一百戶。檢敕未獲。

侯君集。張公謹。劉師立。各一千戶。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。

武士。一千戶。顯慶四年七月敕。

武攸暨。一千戶。神龍元年正月十八日敕。

宣城公主。一千戶。神龍元年十二月二日敕。

薛崇簡。一千戶。唐隆元年六月二十五日敕。

邠王守禮。一千戶。唐隆元年七月四日敕。

永穆公主。一千戶。開元十年敕。

樂安王瑗。一千戶。開元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敕。

高都公主以上。各一千戶。開元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。

魚朝恩。一千戶。大歷五年三月敕。

田承嗣。一千戶。大歷八年二月三日敕。

高士廉。九百戶。段志元。九百戶。貞觀元年敕。

魏徵。九百戶。貞觀十七年正月敕。

李晟。李元諫。各九百戶。檢敕未獲。

李湛。八百戶。神龍元年正月十八日敕。

李輔國。八百戶。寶應元年三月三日敕。

宇文士及。秦叔寶。程知節。各七百戶。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。

李多祚。敬暉。桓彥範。張柬之。崔元暐。並七百戶。神龍元年十二月二日敕。

薑皎。七百戶。先天二年七月十八日敕。

劉幽求。七百戶。先天二年八月十一日敕。

馬燧。七百戶。唐朝臣。五百五十戶。檢敕未獲。

安興貴。安修仁。唐儉。竇軌。屈突通。蕭瑀。封德彜。劉義節。各六百戶。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。

溫嘉順。六百戶。檢敕未獲。

魏元忠。五百五十戶。神龍元年十二月二日敕。

李靖。五百戶。貞觀四年八月敕。永徽二年十月九日詔。李靖所食封。不須減。

段秀實。五百戶。李抱真。五百戶。興元二年二月敕。

陳仙奇。五百戶。貞元二年四月敕。以殺李希烈功也。

李愬。五百戶。元和十二年十一月敕。

劉悟。五百戶。元和十四年二月敕。以殺李師道功也。

田宏正。三百戶。張子良。田少卿。李奉仙。各一百五十戶。元和二年十一月敕。以擒李錡功也。

史奉敬。五十戶。長慶元年二月敕。以破吐蕃功也。

  緣封雜記

貞觀二十三年九月八日敕。諸王並宜食一千戶封。霍王元軌常使國令徵封。令自請依諸國賦。貿易取利。元軌曰。汝為國令。當正吾失。反說吾以利耶。

神龍二年七月十四日制。功臣段志元。屈突通。蕭瑀。李靖。秦叔寶。長孫順德。劉宏基。宇文士及。錢九隴。程知節。龐卿惲。竇悰。苑君璋。李子和。張平高。張公謹。梁恪仁。安修仁。秦行師。獨孤卿雲。蘇定方。李安遠。鄭仁泰。杜君綽。李孟嘗等二十五家。所食實封。並依舊給。

其年十一月一日敕。皇太子在藩府日。所食衛府封物。每年便納東宮。給事中盧燦駮奏曰。伏以皇太子處繼明之重。當主鬯之尊。歲時限用。自可有司供擬。又據周禮。諸司應財器。歲終則會。唯王及太子不會。此則儲蓄之費。咸與王同。今與列國諸侯齊衡食封。豈所謂憲章古昔。垂法將來者也。上納其言。十一月五日敕停。

景龍二年九月敕。諸色應食實封。一定以後。不得輒有移改。三年敕。應食封邑者。一百四十餘家。應出封戶凡五十四州。皆天下膏腴物產。其安樂太平公主封。又取富戶。不在損免限。百姓著封戶者。甚於征行。十一月。河南巡院監察禦史宋務光上疏曰。臣聞分珪列土。各有方位。通邑大都。不以封錫。前猷未遠。古義亦深。自頃命侯。稍殊舊式。莫居墝瘠。專擇雄奧。徐州貢土。方色已乖。寢邱辭封。讓德不嗣。且滑州者。國之近甸。密邇帝畿。地出縑紈。人多趨附。所以列縣惟七。分封有五。王賦少於侯租。入家倍於輸國。求諸既往。實所未聞。每科封丁。有甚征藝。因而失業。莫返其居。此土風俗。逃者舊少。頃日波散。良緣封多。伏願稍減封戶。散配餘州。下息疲甿。上尊古制。則公侯不失於埰地。流民得還於故鄉。諸州封戶。亦望準此。又徵封使者。往來相繼。既勞傳驛。甚擾公私。請附租庸。每年送納。望停封使。以靜下人。仍編入新格。庶為永例。又聞五等崇榮。百王盛典。自非荊茅懿戚。寇鄧鴻勳。無以誓彼山河。酬其爵土。近者封建。頗緣恩澤。功無橫草。人已分茅。遂使沃壤名藩。多入侯國。邑收家稅。半於天府。經費不足。蓋亦有由。竊見武德之初。建侯故事。於時天室新定。王業開創。佐命如雲。謀臣如雨。然而封者。不過十數人。今禮樂承平。邦家繼世。有象賢舊德之裔。無野戰攻城之勤。至於命封。不合全廣。論功謝於前業。食邑多於往時。既減邊儲。實虧國用。伏惟酌宗周之前訓。咨武德之舊章。地匪宗盟。勳殊社稷。不宜加於實邑。自可寵以虛名。如此則庶績其凝。彜倫攸敘。臣忝當廉問。備採風謠。見此不安。豈敢自默。知必被封家所疾。顧嘗以報國為心。乞擇愚言。訪諸朝宰。秋毫有益。夕死無憂。兵部尚書韋嗣立上疏曰。臣竊見食封之家。其數甚眾。昨聞戶部雲。用六十餘萬丁。一丁兩疋。計一百二十萬疋以上。臣頃在太府。知每年庸調。絹數多不過百萬。少則七八十萬以來。比諸封家。所入全少。臣聞自古封茅土。列山河。皆須業著經綸。功申草昧。然後配宗廟之享。承帶礪之恩。往者皇運之初。功臣共定天下。當食封纔祇三二十家。今以恩澤受封。至百十四家以上。國家租賦。大半私門。私門資用有餘。國家支計不足。有餘則或致奢僭。不足則坐致憂危。制國之方。豈謂為得。封戶之物。諸家是徵。或是官典。或是奴僕。多挾勢騁威。淩蔑州縣。凡是封戶。不勝侵漁。若戶不滿丁。物送太府。封家但於右藏請受。不得輒自徵催。則不免侵漁。人冀蘇息。

唐隆元年六月十三日敕。安國相王。鎮國太平公主。宜各食一州全封。其州公主自簡。

太極元年正月制。皇太子妃王氏。預聞祕策。潛圖義舉。父仁皎食實封三百戶。

開元三年五月敕。封家總合送入京。其中有別敕許人就領者。待州徵足。然後一時分付。徵未足聞。封家人不得輒到出封州。亦不得因有舉放。違者禁身聞奏。

四年三月十八日。宰臣奏對。諸國請自始封至曾孫者。其封戶三分減一。制可之。

十年十一月敕。中書門下。宜共食實封三百戶。自我禮賢。為百世法。其年。加永穆公主封一千戶。初。永穆等各分五百戶。左右以為太薄。上曰。百姓租賦者。非吾有也。斯皆宗廟社稷。蒼生是為爾。邊隅戰士。出萬死不顧一生。所賞賜纔不過一二十疋。此輩何功於人。頓食厚封。約之使知儉嗇。不亦可乎。左右以長公主皆二千戶。請與比。上曰。吾嘗讀後漢書。見明帝曰。朕子不敢望先帝。車服皆下之。未嘗不廢卷歎息。汝柰何欲令此輩望長公主乎。左右不敢復言。至是。公主等車服殆不給。故加焉。自後公主皆封一千戶。遂成其例。至乾元元年三月一日。諸公主宜各給五百戶。郡主縣主據元賜戶數三分各給二分並以宣越明衢婺等州給。

十一年五月十日敕。請諸食實封。並以丁為限。不須一分入官。其物仍令出封州隨庸調送入京。其腳以租腳錢充。並於太府寺納。然後準給封家。

其年九月十二日敕。親王公主等封物。宜隨官庸調。隨駕所在。送至京都賜坊。令封家就坊請受。餘食封家。不在此限。仍令禦史一人。及太府寺官檢校分付。使給了牒。

二十二年九月敕。諸王公以下食封薨。子孫應承襲者。除喪後十分減二。仍具所食戶數奏聞。無後者。百日後除。諸名山大川及畿內縣。並不封。

天寶六載三月六日。戶部奏。諸道請食封人。準長行旨。三百戶已下。戶部給符就州請受。三百戶已上。附庸使送兩京太府寺賜坊給付者。今緣就州請受。有損於人。今三百戶以下。尚許彼請。公私之間。未免侵擾。望一切送至兩京。就此給付。即公私省便。侵損無由。又準戶部式節文。諸食封人身歿以後。所得封物。隨其男數為分。承嫡者加一分。至元孫即不在分限。其封總入承嫡房。一依上法為分者。若如此。則元孫諸物。比於嫡男。計數之間。多校數倍。舉輕明重。理實未通。望請至元孫以下。準元孫直下一房。許依令式。餘並請停。唯享祭一分。百世不易。自然爭競永息。勳庸無替。

永泰二年正月十六日敕。自今已後。子孫襲實封。宜減半。永為常式。至三月十八日敕。應請封家。三分給二分。待兵革稍寧。即當全給。

大歷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敕。諸公主封物。公主薨後。三年不須停。

興元元年正月敕。諸軍諸道諸使應付奉天及進收京城將士等。或百戰摧敵。或萬裏勤王。扞國全城。驅除大憝。濟危難者其節著。復社稷者其業榮。我圖爾功。特加彜典。錫名酬賦。永世無窮。宜並賜名奉天定難功臣。其有食實封者。子孫相繼。世世不絕。

貞元二年五月。故尚父汾陽王子儀。實封二千戶。宜準式減半。餘以分襲。曖可襲代國公。通前襲三百戶。晞可襲二百五十戶。曙可襲二百五十戶。可襲二百二十五戶。

七年三月。戶部奏。伏以周漢故事。有功即加地。有罪即奪國。即明賞罰。方申沮勸。其犯除名以上罪。有實封。準法合除。比來因循。兼不申舉。自今以後。應實封人。或人緣罪犯。其尚書省及本軍本使本貫奏狀。請令並標實封戶數。本配州名同奏。敕下戶部。以為憑據。其犯徒罪。三分望奪一分。流罪奪一半。除名以上罪。即準法悉除。並以本犯條論。不在減贖之限。其奉特敕貶謫。驗制詞內所犯無正條者。伏請準流罪奪一半。敕旨。依奏。

其年十一月敕。諸公主每年各給封物七百端疋屯。依舊例。春秋兩限支給。諸郡主每季各賜錢一百貫文。縣主每季各賜錢七十貫文。

八年八月。戶部奏。準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。比來食實封人。多不依令式。皆身歿之後。子孫目申請傳襲。伏請自今以後。並今日以前。應食實封人。並一年內。準式具合襲子孫官品年名。並母氏嫡庶。於本貫陳牒。如無本貫。即於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。如合襲人有罪疾及身死者。亦限一周年內申牒。請立以次合襲人。仍具家口陳牒。請附籍帳。本貫勘責當家及親近。如實是嫡長。即與責保。準式附貫。然後申省。到後即取文武職事三品正員一人充保。敕旨。宜依。

二十一年七月六日敕。應食實封。其節度使宜令百戶給八百端疋。若是絹。兼給綿六百兩。伏以食封本因賞功。封之多少。視功之厚薄。不以官位散要。別置等差。其節度使兼宰相。準貞元二十年以前舊例處分。從之。

元和五年六月。戶部侍郎判度支李夷簡奏。應給食實封官。自貞元十三年以後。節度使宰相。每百戶給八百端疋。若是絹。更給綿六百兩。節度使不兼宰相。每百戶給四百端疋。軍使及金吾諸衛將軍大將軍。每百戶給三百五十端疋。

  內外官祿

武德元年十二月。因隋制。文武官給祿。正一品。七百石。從一品。六百石。正二品。五百石。從二品。四百六十石。正三品。四百石。從三品。三百六十石。正四品。三百石。從四品。二百六十石。正五品。二百石。從五品。一百六十石。正六品。一百石。從六品。九十石。正七品。八十石。從七品。七十石。正八品。六十石。從八品。五十石。正九品。四十石。從九品。三十石。並每年給。

貞觀二年二月二十日詔。官人得上考。給一季祿。至三年正月十一日。官得上下考。亦給。其年六月詔官人出使。皆廩其妻子。至十二月詔。外官新任。多有匱乏。準品計日給糧。

八年。中書舍人高季輔上表曰。仕以應務。亦以代耕。外官卑品。猶未得祿。既離鄉井。理必貧煎。但妻子之戀。賢知猶累其懷。飢寒之切。夷惠罕全其行。為政之道。期於易從。若不恤其匱乏。唯欲勵其清儉。凡在末品。中庸者多。正恐巡察歲出。輶軒繼軌。不能肅其侵漁。何以求其政術。今戶口漸殷。廩倉已實。斟量給祿。使得養親。然後督以嚴科。責其報效。則庶官畢力。物議斯允。

永徽元年八月詔。文武五品以上。解官充待者。宜準致仕人例。給半祿。

光宅元年十月二十日敕。諸內外官祿料賜會。二事已上。皆據上日給。新授官未上。所司及承敕使差充使者。祿料並考第。一事已上。並不在與限。如別敕應差使者。京官以敕出日。外官以敕符到日。為上日。若新授外仍直諸司者。上日同京官。即舊人應替。先別敕定名。充使未迴。兩應給而無正課料者。以當處官料充。職田據新人上日為斷。不別給舊人。因使應別給者。經一季雖未了。不在給限。其制敕授官。雖敕符先到。未上者。舊人無犯。不在停限。

天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敕。京官兼太守等官。俸料兩給者。宜停其外官。太守兼京官。除準式。親王帶京官。外任官。副大將軍。副使。知軍。及正事京官兼內外官知政事。據文合兼給者。餘並從一處給。任逐穩便。

十四載八月敕。在京文武九品以上正員官。既親於職務。可謂勤心。自今以後。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閣庶僕等。宜十分為率。加二分。其同正員官。加一分。仍永為常式。

至德二載四月敕。天下郡府及縣官祿。白直品子等課。從今年正月一日以後。並量給一半。事平之後。當續支還。

貞元七年十二月敕。郡主婿授檢校四品京官。戶部每月給料錢三十貫文。度支給祿粟一百二十石。縣主婿檢校五品京官。戶部每月給料錢一十貫文。度支給祿米一百石。

大中三年九月敕。秦州刺史祿粟。每月給五十一石。原州威州刺史祿粟。每月各給四十一石。

唐會要